信托法的规制对象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15:08:17 482 人看过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1、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罚的行为。概括的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不仅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3、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的特点:

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而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是涉及到银行和贷款单位两个方面。

5、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信托行为的主体包括如下: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金融市场当中浑水摸鱼的那些根本就不正规的金融产品非常的多,所以第一次涉足和投资金融产品的局外人就很有可能掉入到各种陷阱当中,比如说最近几年非常热门的信托,信托的发展就带动了我国市场上成立了很多的专门开展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就是为了规范信托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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