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般认为,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不可逆的结束,不存在恢复的可能性。不仅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恢复,同时也意味着“为了实现执行依据而启动的整个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予以恢复。
因此,不少人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立案。
但是,仔细研究发现,对于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事实上是能够再次申请执行的,能否允许则是一个政策考量问题。
那么,对于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是什么态度呢?
最高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于第520条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定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正如最高法黄*龙法官所谓“比照诉讼中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的做法,撤销执行申请后应该仍可再申请执行”。
此前,执行实践中,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争议颇大。不少执行同仁和律师都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应裁定“终结执行”,此为“大终结”,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也有观点主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恢复到申请执行之前的状态,相当于没有提出执行申请,因此,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针对此争议,最高院进行了明确回应,制定了第520条以消弭争议。最高院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本条进行了明确讲解,最高院指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明确了民诉法第257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这就澄清了此前争议激烈的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的问题。其结论是明确的,在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中,撤销申请就好比是诉讼中撤回起诉。基于同样理由,既然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那么撤回执行申请,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因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并没有实质处理。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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