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0号令)等规定,创新工作思路,理顺工作职能,明确工作程序,切实抓好排污费核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排污费核定工作分工
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排污费核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支队长对排污费核定工作负总责,并做好对外协调工作,分管业务副支队长具体抓好排污费核定工作,分管机关副支队长负责后勤保障。排污费核定由一个大队来承担,大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成员3名。负责排污费核定工作大队在支队长和分管业务副支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排污费核定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核定的原则。全面监管、依法核定市直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费。
2、坚持全面核定原则。严格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污费进行全面核定。
3、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每季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和地税纳税大厅公示各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等情况。
4、坚持排污费核定程序化原则。
排污费核定工作基本程序:排污者申报环境监察机构核实核定结果送达排污者排污者提出异议市环境监察支队复核确认公示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向地税局移交。
(1)排污费核定工作应按月或按季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起10日内完成。
(2)排污费核定工作中,应该通过现场调查、监测、查阅相关资料来核查排污申报表内容是否属实。
(3)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4)核定结果确认与执行。《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填写后,由大队长对核定文书内容审查合格后及时提交分管支队长,由分管支队长及时审核签发,文书档案管理员在支队领导审签后及时登记盖章并交大队,核定排污费文书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达排污者。
5、坚持科学核定原则。
(1)根据下列数据来源作为排污费核定依据。
①按国家规定经强制核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与核实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数据。
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出的排污数据。
④企业排污申报数据。
(2)对排污者排污费核定金额的确定,除依据上述排污事实外,同时还要考虑排污者承受能力,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往年核征金额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3)为做到排污费核定公平、公正,同等生产经营规模的排污单位,在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其核定的排污费的数额应基本一致。
三、文书送达、信息传递及档案管理工作
1、《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应履行排污者签收程序。尽量要求排污者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指定的相关固定人签收或盖章。对做工作3次以上仍拒绝签收者,应当协同公证机关实施公证送达(公证送达的比例不超过5%),并将公证文书移交税务部门。
2、每月底向地税部门移送排污费核定有关文书。移送的《排污费核定信息传递表》,由支队长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加盖公章,然后由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负责移送地税部门,同时传递《核定信息传递表》电子版。
3、负责排污费核定工作的大队,建立完整的排污费核定电子、纸质档案,并落实专人,规范管理。逐步实现排污费核定电子信息化管理。每月底形成规范的排污费核定统计台帐,填报排污费核定报表送支队、局领导阅;每年年底将纸质档案移交支队办公室。
四、排污费核定协调工作
1、支队每月与地税局分管部门就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进行一次协调,互通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以文字或电子版的形式传递《排污费征收情况反馈表》。
2、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政府领导、环保、地税、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排污费核定、征收、入库情况,研究解决排污费核定、送达、移送、征收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排污费按月或按季足额征收到位。
五、完善排污费减、免、缓制度
1、排污费核定征收原则上不予减免、缓,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缴排污费,严格按照《关于减免及缓交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2003]38号)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确需减、免、缓征排污费的由支队提出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3、对排污者未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已移交税务部门后提出复核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更正,特殊情况需更正的,需由支队领导集体研究后经重新复核确属误核的,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更正,重新下达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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