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刑事诉讼法条款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11:11:29 114 人看过

一、释放刑事诉讼法条款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4、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判决缓刑看守所立即释放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宣判缓刑后,应当当庭释放,无需通知看守所,也不需另外派人。但是,在宣判缓刑之前已经经过了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宣判后犯人得去司法局报到,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

1、拘传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可不经传唤而直接使用拘传;通常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时即可适用。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拘留

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逮捕

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罪犯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罪犯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或者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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