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助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广州市考入高等院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的资助工作(以下简称福彩助学工作),根据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彩助学资助款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讲求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福彩助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福彩助学的指导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招考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福彩助学工作。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福彩助学对象: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
(二)所在家庭持有有效的《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特困职工证、《五保供养证之一;父母或本人持有有效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之一(上述证件以下简称“八证”)。
(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且被录取的应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且被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五条对符合福彩助学条件的学生,在入学当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一)入读本科高校,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
(二)入读专科高校,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三)入读普通高中,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元;
(四)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福彩助学资助款立项
(一)市教育局于每年4月前统计我市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下年度应届普通高中和初中毕业生人数,书面通知团市委;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于每年4月前统计我市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下年度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人数,书面通知团市委。
(二)团市委根据有关数据编制下一年度福彩助学资助资金预算,按程序申请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
第七条福彩助学登记申请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应在当年9月30日前自行登录广州招考网(www.gzzk.cn)进行登记,按要求将个人信息填写齐全。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被录取后,已在当年中考报名期间在广州招考网提出网上扶贫申请,并已审核通过的学生不需再申请;尚未在报名期间办理资格申请的学生须在当年9月30日前持相关证件到区、县级市招考办(中教科)办理申请登记。
逾期未进行登记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和资助。
第八条助学对象求报道或失业福彩助学资格认定
(一)市招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考办)在录取工作开始后对申请助学的考(学)生网上登记的录取信息进行审核。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且被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应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认定工作在登记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且被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中职学校备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后分别书面通知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二)市总工会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登录广州招考网,负责对申请学生“八证”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自接到市招考办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认定工作结束后,市招考办对认定资料进行汇总后书面通知团市委,并自认定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人发放认定情况信息。
第九条福彩助学资助款发放
团市委在收到市招考办认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国库支付手续,将福彩助学款划入符合条件的福彩助学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条助学对象求报道或失业活动宣传报道
(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招考办共同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活动。
(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应指导和督促普通高中、初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福彩助学宣传、登记申请工作。
(三)录取工作开始后,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招考办通过媒体、广州招考网和市民政局、团市委的单位公众网发布福彩助学信息,及时公告报名登记办法。
(四)市招考办通过各类信息平台及时向考生发送登记审核、不予受理等相关信息;团市委通过各类信息平台及时向考生发送资助款发放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个案跟进
(一)对领取福彩助学资助款但不进入考取院校学习的考生,由团市委负责个案跟进,取消资助资格。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出意见,团市委负责个案跟进。
1.符合申请“八证”条件但未持有“八证”,在其子女或本人入学当年9月30日前已申请领取“八证”的家庭或考生;
2.符合福彩助学条件但未及时申请福彩助学资助,在其入学当年11月30日前提出福彩助学申请的考生。
(三)团市委负责处理申诉个案,申诉资料应以书面材料递交。在收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复核认定应当给予资助的,为其办理资助手续。
(四)每年11月30日前,团市委将当年福彩助学情况向其他合作单位通报,提出下年度工作改进建议。
(五)年度助学工作完成后,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福彩助学情况。
第十二条福彩学生助学申请人以不法手段骗取福彩助学资助款,一经查实,由团市委会同其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劝其主动退回资助款;拒不主动退回的,依法追回资助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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