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理论上讲4种股利分配政策,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也有将第二种股利分配政策分拆为两种分配政策,称为固定股利政策和固定增长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指公司在有良好投资机会时,根据目标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额,先从盈余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来分配,即净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如果有剩余,就派发股利。如果没有,则不派发股利。
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将每年派发的股利额,固定在某一特定水平,或是在此基础上,维持某一固定比率,逐年稳定增长。
固定股利支持率政策是指公司将每年净利润的某一固定百分比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公司事先设定一个较低的正常股利额,每年除了按正常股利额向股东发放股利外,还在公司盈余较多,资金较为充裕的年份,向股东发放更多的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以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以及股票回购等形式体现的股利,特别是现金股利,不仅是广大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最基本、最主要的渠道之一,而且作为股东权利的现实体现,也是股份公司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得以维持、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但无论是与西方股利理论,还是与发达国家、甚至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股利实践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践近年来却表现出许多独特之处。无论上市公司奉行何种股利分配政策,持有流通股股份的广大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相比,都处于一种被忽视、被掠夺的不公平地位。具体表现如下:
(一)股利分配政策缺乏长远规划和相对稳定性
股利作为对公司投资者的一种补偿,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之一。为了维持公司形象,国外上市公司一般都倾向于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阶段性规划,保持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均衡某一阶段的股利水平。然而,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按照企业发展的生命周期规律对股利分配进行中长期规划,而是各年决策临时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缺乏战略性方针的指导。有的公司直接根据再融资行为来决定当年是分派现金股利还是送股或配股,有的公司甚至随意更改分配方案。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均频繁多变,缺乏连续性,未形成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这种行为,限制了金融市场对投资者的信息传递作用,减弱了市场的有效性,可能引起二级市场的混乱和股价的异常波动,严重侵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利支付率较低且送股配股盛行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总体支付率较低,不分配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虽然派现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水平尚可,但平均支付率约为30%,且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股利不分配现象盛行,甚至有些有能力分配的公司也倾向于不分配股利。另外,我国上市公司高度关注的是实现股本扩张,很多上市公司选择以送股为主,而较少派现的分配方式,而且往往伴随着配股行为。这一股利分配特点虽然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富有创造性的表现,但是却容易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分配方案良好的假象,导致股市鱼龙混杂,影响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干扰市场秩序。从公司本身来讲,过分反复送股将不可避免地引起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盈余的下降,很难达到高价位股票购买者的预期,使广大小股东的收益偏离预期水平。
(三)滥用股利信号传递作用
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发放股利向股东发送相关信息就是股利的信号传递作用。特别是股利分配政策的变化对股票价格和投资者行为有影响。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确实存在股利信号传递效应,而且送股有明显效应,但现金股利却不太明显。然而,我国上市公司表现出滥用股利信号的倾向。国外上市公司在利用股利信号时往往比较慎重,大多采用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只有当公司的持久盈利受到非暂时性冲击时才改变股利分配政策,以向公众表明这种持久性的变化。如果变化是暂时性的,多采用额外股利等价值信号较小的方式来反映短期变化。而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采用非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持久盈利能力没有多大变化或出现暂时性冲击时,就频繁变动股利发放形式和数量来向市场传递信息。很多公司纷纷推出送股的分配方案,而研究表明我国送股具有显著的信号作用,这二者的相符也说明上市公司企图利用送股来传送信号以促使股价上涨,但这种股价的上涨却不代表公司价值的真正提升。上市公司滥用股利信号的行为会误导小股东投资者产生某种错觉,影响其决策的合理性,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四)部分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还存在一些很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同股不同利方面。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我国特殊的体制决定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考虑到不同投资主体的特点,有些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中对国有股和其他股区别对待。通常对国有股份派现金股利,对其他非国有股送股或配股;或不同投资主体的股利形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甚至提供多种方案供股东自主选择,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相关利益主体为使各自的收益最大化而进行博弈的过程。小股东处于竞争中的劣势,所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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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股东可以利润分配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01、假定税后利润为40万元,按照规定计提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就可以对股东分配利润了。如果计提公积金和公益金为6万(40*15%)后还有34万元。对股东分配利润多少,要经过企业董事会决定,假定分配给股东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2、分配给股东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 贷:利润分配-分配给股东的利润10万 结转未付利润: 借:利润分配-分配给股东的利润10万 贷:应付股利(未付利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