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事故罪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5:33:45 491 人看过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本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收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国家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卫生。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对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怎样裁判?

法院对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裁判:

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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