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新旧两个办法发布的时间相隔十年,在此期间内,《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经过重大修订,工伤保险待遇逐年提高。对比新旧两个办法,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的计算方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同时新增及修改了旧办法中关于两金的其他一些规定,本文对新办法中上述新修订的内容进行解读,并分析新办法实施后对企业及工伤职工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一、两金的计算标准大大降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到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到十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所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旧办法中关于两金的计算旧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年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将两金与当地人口平均寿命、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以及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而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平均寿命是逐步提高的,职工平均工资更是逐年提高。
以苏州地区近五年的公布统计数据为例,2009年至2013年,作为两金计发基数的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331元、3797元、4305元、4802元、5118元,五年内增幅超过50%。
所以,两金的标准也随之逐年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与日俱增,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近年来面对的几乎已经是伤不起的局面。
2新办法中关于两金的计算新办法完全改变了上述两金的计算方式,两金的数额不再与平均寿命、年龄以及平均工资相联系,新办法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对两金分别规定了定额的基准标准,不再逐年调整。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新旧办法关于两金计算的实例对比下面我们以具体数据来看一下新旧两种计算标准的不同,以终止劳动关系时20周岁十级伤残为例,以2013年的统计结果——平均工资5118元/月、平均年龄82.16岁,按旧办法和新办法计算结果分别为(以下单位为人民币元):
以终止劳动关系时40周岁十级伤残为例,按旧办法和新办法计算结果分别为(以下单位为人民币元):
以终止劳动关系时55周岁十级伤残为例,按旧办法和新办法计算结果分别为(以下单位为人民币元):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关于上述两金的计算标准,新办法的规定整体上大大低于旧办法,并且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越小,差额越大;但由于新办法中两金的计算不考虑年龄因素,当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为50周岁以上时,按新旧标准计算出的两金数额趋于接近,甚至新标准略高于旧标准。而新办法同时又对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情况下的两金支付标准做了特别规定。
二、距不足五年退休人员的两金支付标准由于新办法中两金的数额不再与年龄相关,而事实上由于年龄的不同,工伤致残对职工的个人工作、生活的影响显然存在巨大的个体差异。考虑到完全排除年龄因素而可能导致的公平性问题,新规对于部分年龄段的工伤职工的两金待遇做了区别性规定,旨在维持适度的平衡。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职工仍有权主张全额支付两金)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取消企业破产两金的特别支付方式新办法取消了老办法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对五级至六级、七级至十级工伤支付分别按标准的120%和110%发给两金的规定,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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