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
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房职工结交差价。(2)1999年取消标准价后,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3)1994年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4)1994年后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况的调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
按以上规定调整住房,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交纳必要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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