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3:58 300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凡具有韶关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内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且户内成人年人均收入连续3年低于市区同年度职工年均收入的;

(二)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评定为D级)需拆除的业主、住户;

(三)外地来韶参加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无房户。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户型标准必须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消费需要。根据我市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户型和套内面积严格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二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住房建筑户型以二室户为主,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行现楼交易。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逐级审核上报;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认真审查,并在《韶关日报》公告,15天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可供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采取摇珠方式确定当年购房者名单,当年未纳入供房计划的,滚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四)申请人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购房文件办理有关购房及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第十四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不超过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不超过前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济用房的建筑安装费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六条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如下政策扶持:

(一)税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征收;

(四)金融部门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申请、确定、公布及其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韶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明确收缴办法,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购房者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并公布。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一)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以建经济适用住房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的;

(三)超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出具证明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7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违约金相关文章
  •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德果二○○六年八月三十日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是指通过变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变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监察、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
    2023-04-22
    53人看过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承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工业安装、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进入建设市场承发包工程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建设银行、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联合组成,下设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
    2023-06-10
    291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释义】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办法所
    2023-06-05
    127人看过
  •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和用地并组织建设,专项用于限定的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管理。?三、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以及相应的保障方式如下:?(一)符合经济适用住
    2023-04-22
    203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款由住建局管吗
    一、经济适用房款由住建局管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指导及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进行全面监管的重任。而各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所属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承担起了本辖区内经适房的管理任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二、经济适用房能否转,具体的规定是什么?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产证后能转让。经济适用房是
    2024-03-30
    87人看过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8月22日,福建省住房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厦门召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推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验,部署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福建省副省长苏增添在会上表示,全省各地应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他进一步强调,福建省内各设区市本级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至10%;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本级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其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2023-06-05
    396人看过
  • 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快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汪光焘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房地、房改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日常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办事机构设在市建委,具实施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办)负责。三、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
    2023-06-10
    114人看过
  •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四)统
    2023-06-10
    280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
    2023-06-20
    385人看过
  •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三章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第四章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第三条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第五条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
    2023-06-10
    262人看过
  •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政办发(2004)78号文件,《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舟山市定海区低收入人群尤其是世居定海的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决定建设我市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首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3年12月31日前,1、取得定海城区四街道32个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口10年以上(含10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2平方米(包括租住公房、自有私房);3、家庭人均年收入小于5000元;4、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者。自公告之日起到2004年10月15日止,凡符合舟山市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地居委会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特此公告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一日
    2023-06-10
    361人看过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一、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交哪些手续费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
    2023-03-12
    487人看过
  • 解析住房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
    2023-04-22
    23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违约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约金
    词条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违约金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 市经济适用住房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问题是什么需要更详尽的解答可以电话联系我,咨询电话;一三八XXXX八一二六
    • 经济适用房建设该怎么进行?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19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
    • 广州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0
      第一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义 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贷款等。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对象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