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某贸易公司经理宇某与门头沟张家庄镇村干部联手,采取欺瞒手段获得镇里同意后,在7个月时间里,将1.9万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进清水河流域上游支沟的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背子沟里,造成44.29亩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门头沟区政府为了消除污染花费了500多万元。日前,该贸易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宇某与村干部聂某也分别获刑。
本案的另一被告张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聂某庭审时供述称,宇某找他时,恰好村里正有一个土地整理的项目,他就想能用污泥做肥料,于是就同意了。左右,宇某开始往背子沟倒污泥。之后聂某写申请向镇里报批,“我不知道倾倒污泥需要什么手续,宇某告诉我怎么写申请,我就以村委会的名义写申请报到镇里,镇里盖章后交给宇某。”聂某承认,这件事他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
而清水镇副镇长宋某的证言显示,左右,张家庄村委会主任聂某打电话说有个土地整理项目的补充材料需要镇里盖章。在向镇长汇报并得到同意后,他就让聂某去办公室盖章了。宋某表示,当时他在下面的村里办事,没有看过聂某说的补充材料是什么内容,事后也没再追问。而镇长安某也承认,当时并没有看过需要盖章的材料。
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聂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宇某作为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门头沟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宇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3万元;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宇某和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规定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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