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54:46 327 人看过

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众也开始关注这一制度,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存在许多误解。以下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所作的简要介绍,以便公众能更好地理解人格否认制度。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否认公司人格”。公司人格否认是防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措施。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责令具体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负直接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原因。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常常被用来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法律设计者的基本任务是法律制度的要求,即公平正义的目标。为了平衡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为了对抗隐藏在公司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因素”,即将风险管理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动机。因此,现代公司法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投资者和债权人两个利益集团。由此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是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防止债权人交易风险的扩大,从而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该制度最初是为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比较模糊。结合《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结果要件,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只有在债权丧失,即债权不能实现时,才有权请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但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不应当受理。这有利于维护公司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合法有效设立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否定其人格的前提。各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章程、组织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一系列条件,使公司合法有效,具有独立人格。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视为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不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从行为上看,股东实施了塑造公司形态的行为,即股东的行为导致了公司有了自己的表或缺乏资本。主要有两种行为:股东对公司的自我损失和公司缺乏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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