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对于这个问题,政策其实规定得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比如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等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因此,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最好咨询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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