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0:14:54 237 人看过

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

一、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

法院判决书上写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这个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原来执行局执行的财物不是被执行人的,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不应当继续执行,不应当对这个财物继续查封、拍卖。

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申请延期执行的;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中止的效力表现在: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一经中止,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执行中止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三、原房主欠款法院查封我的房子如何收回来

“善意”案外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法院冻结,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其异议被驳回,且该财产不属于原审裁决确定的财产,只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一般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冻结,则应当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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