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梅州市丰顺县新世纪广场会展中心三楼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2015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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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会如何定罪量刑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26受当前新冠疫情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因此,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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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由谁批准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9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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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第二款),是指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