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起诉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提起。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一)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二)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三)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四)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五)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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