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00:28:57 481 人看过

一、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公告。房屋拆迁应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内容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一并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会不会要交土地使用税

房屋征收拆迁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我国法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地纠纷要走的程序有: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理,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房屋拆迁还未还原会不会要销户

房屋拆迁后,房屋就消灭,房屋灭失后,房屋权属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有: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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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5日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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