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20:48 227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局《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土地局二000年四月)

为强化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使各类建设用地在规划和计划的控制与指导下更趋合理,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磋商,形成以下具体意见。

一、城市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安排和供应方向从今年起,全市各类新增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均实行计划供应。计划安排的总原则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主推出让,保证重点。根据项目用地预审情况,结合今年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和大体供应方向是:

(一)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计划征用农民集体土地100公顷,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及其它各类非经营性用地。

(二)在城区内计划安排出让土地(含招标拍卖土地)25万平方米,主要用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城市建设用地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对申请使用增量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招商项目适量供给土地外,今年不在新征用土地上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党政机关的办公用地,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市里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在计划指标内按需求及时供给土地。

(三)企业处置存量土地,必须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土地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和条件,依法实施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划拨给其它单位使用。在一、二级地类中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存量土地,原则上安排用于经营用地,实施招标、拍卖。

(四)对35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确定项目开发单位,并获得规划批准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4月30日前)可予办理用地手续;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法收回项国建设权。经波法获准建设的单位,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并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五)从文件下发日起,市规划、土地部门不再受理企业使用位于一、二、三级地类内生产用地集资建设住宅的规划和用地申请。

三、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一)生产性工业用地;

(二)经市政府审定的旧城改造困难区域的地块;

(三)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四、关于首批确定招标拍卖的地块问题经调查、比较,初步选择位于工农路与涂山路交汇点的工农路东侧、涂山路南侧相连的2宗地,作为首批招标、拍卖出让地块。该地块权属为飞行学院用地,原用途为苗圃,其中紧挨工农路东侧的地块面积约72亩,与其毗邻的地块面积约63亩。但考虑地块面积太大,可在做好该小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将其分割为若干小块进行拍卖。此外对城区存量土地使用现状组织重点调查,从盘活中小企业土地入手,找出两至三块位于市区一、二级土地范围内,面积适中的土地进行拍卖。

五、对2000年2月底前已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批准实施规划的用地问题的处理截止到2月底,土地部门已办理规划审批和部分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的项目共有34个,总用地面积271885平方米,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30个,总用地面积189766平方米(含利用企业存量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23个,总面积93112平方米)。上述项目有些已与原用地者达成协议并已开始实施拆迁。为加快报件审批进度,决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在2000年2月29日前已经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照“老项目、老程序”的原则进行用地报件的审查、审批。该依法办理划拨的,按划拨办理;该依法实施出让的,按协议出让办理。对企业处置存量土地资产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将土地收益全部上交财政专户,然后由市政府根据企业状况确定返还数额。对3月1日以后申请规划和用地的项目,按市政府的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200O年2月29日前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在4月30日前办毕用地手续,年底前开工建设,否则原规划审批文件失效,再要重新实施的,则按新规定、新程序进行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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