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实践中如何界定竞争对手?在实践中,竞业禁止竞争对手是指与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2)约定竞业限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事实上,仅限于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因此不可能面对每一个劳动者,企业也无法给每一个劳动者一份经济补偿。
2。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由于竞业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一旦竞业限制生效,劳动者既可以转业,也可以留在家中,因此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大也可以小,如果允许用人单位识别,必然会被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原则上应当限定为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要保护合法权益。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竞争限制本身就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禁止的实施必须以合法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必须保护合法权益。首先是竞争的存在,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的义务范围是无限扩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受竞争限制的劳动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业务的生产、经营的期限,或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生产经营,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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