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1:56 386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收取超标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租用于工业、商业、办公、货栈、仓库等一般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不论房屋产权归属,均由房屋出租者按本规定向政府缴纳超标费。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85)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它公、私产权的出租非住宅房屋,允许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内,租金额上浮百分之五十,即租金最高限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月租金三元。同时,允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理下,由租赁房屋双方协商议定房租。对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上的部份,收取超标费。

三、超标费的收取以月租金单价为基数,采用累进计算的办法,在租金总额内扣除,按月缴纳。

四、超标费的费率是:

每平方米月租金三元以上(不含三元)至五元(含五元)以下的部份,按百分之三十缴纳;

五元以上至十元(含十元)的部份,按百分之五十缴纳;

十元以上至十五元(含十五元)的部份,按百分之七十缴纳;

十五元以上至二十元(含二十元)的部份,按百分之八十缴纳;

二十元以上部份,按百分之九十五缴纳。

五、凡以房入股合伙经营者,均按本规定缴纳超标费。以房屋产权所有者每月实际分成总额和入股房屋面积计算应缴纳费额。

六、凡新建、改扩建和经批准住宅改为非住宅出租的房屋,从开业之日起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超标费。由房屋产权者提出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每年核定一次(改扩建原房只暂减免缴新增面积部份)。

七、收取超标费,由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予以配合和监督。

八、超标费集中存入银行,实行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兴建和改造城市营业用房、增加商业网点和生活服务设施(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九、凡出租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必须遵守有关房屋租赁、工商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必须如实申报议定租金数额,在取得房管部门的监证后,工商行政部门方予办理营业执照。

十、纳费人如有隐瞒金额,私下索取租金或租赁双方合谋以其它手段逃避缴费者,经查证后,视其情节对纳费人课以一至六个月应缴数额的罚金;对承租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本规定公布后,凡已用于各种营业及其它非住宅的房屋,一律不得因此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再行提高现协议租金。如确因居住困难需要改为住房的,可事先与承租人或有关单位协商,用产权交换、互换使用等方式解决,不得逼撵承租户。

十二、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各郊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罚金相关文章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合理调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或预算外资金供给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财政差额供给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是指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公房,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及其他渠道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公房。第四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市政府:目前,我市第三产业、机关团体、企事业、文教、卫生、个体户等租用公房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这些房屋的租金是执行厦府〔1990〕综102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0元。近三年来,执行情况良好,对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逐步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起到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住宅用房的租赁市场的变化,直管公房的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仅为当前私房和单位自管房出租作商业用房租金的1/5-1/10,甚至更低。同时,房屋维修材料的价格大幅度提高,要实现投入产出的资金良性循环差距甚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2023-06-10
    273人看过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在定海城区建成区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职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第四条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实施,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具体承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廉租房日常经租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
    2023-06-10
    437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规定》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漳中央、省属各单位和驻漳部队:现将《漳州市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2年6月1日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所属各基层单位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漳州市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理顺公有住宅的租金基数,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打下基础,根据《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芗城区辖区内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第三条凡缴纳公房租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按本规定标准缴纳。现租金已经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缴纳。以集资形式所建的公有住宅,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集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个人实际出资额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以息抵租,其利息额低于统一租金标准的,须按本规定标准补足租金;利息额超过统一租金标准的,暂不实行以息抵租。以缴纳租赁保证金获得公有住宅租赁
    2023-06-10
    331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8月19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9日)废止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我市居民生活在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和区(市
    2023-06-07
    355人看过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第四条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实施细则所称租
    2023-08-17
    10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同安县、郊区、杏林区人民政府:为规划好、管理好、使用好我市广大农村土地,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造成建房混乱现象,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印发我市《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发放。1.1982年2月13日以前凡经公社管委会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2.1982年2月13日以后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3.除禾山公社范围内用地许可证由市规划办签发外,其他县、区均由县、区农房主管部门签发,加盖县或区人民政府公章或由县区指定的主管部门公章。4.各县区房管部门登记产权证书,都必须凭用地许可证的红线图和平方数,方能给予办理。5.凡违章建筑,少申请多占地等现象,各县、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
    2023-04-22
    165人看过
  •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的地租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地租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地租征收范围:(一)以国有
    2023-04-22
    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委第7次常委会议暨市委、市政府第7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为保证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向前推进,逐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有效激励基层的管理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费税全部留在区(县)财政,出租房屋的费税收入要全部用于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原则,现就全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规定如下:一、各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纳入整体税费收入管理,在使用中要首先保证出租屋管理工作启动前几年的正常有效运转。二、为了合理的调配使用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确保工作重点,推进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
    2023-06-10
    59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解决成都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
    2023-04-22
    447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七月八日相关附件: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56).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
    2023-06-07
    183人看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城集中供热收费工作,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集中供热区域。第三条供热收费本着“采暖用热商品化,采暖补贴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的原则,实行谁受益、谁交费。第四条热用户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取暖费,取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建设单位办理接暖手续时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超高高度(米)×1/3+1]第五条东城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集中供热实行以楼为单位供热的办法,
    2023-06-10
    80人看过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七章权利和义务第八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对2003年9月8日印发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秦政[2003]137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五日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件)、《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7]27号文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
    2023-04-22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第17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5
      每次配租配售的方案、对象、房源、价格、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租户通知房屋出租人失踪了怎么办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21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 房东能否对租来的房子转租成住宅房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4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或受转租人再行转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