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收取超标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租用于工业、商业、办公、货栈、仓库等一般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不论房屋产权归属,均由房屋出租者按本规定向政府缴纳超标费。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85)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它公、私产权的出租非住宅房屋,允许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内,租金额上浮百分之五十,即租金最高限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月租金三元。同时,允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理下,由租赁房屋双方协商议定房租。对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上的部份,收取超标费。
三、超标费的收取以月租金单价为基数,采用累进计算的办法,在租金总额内扣除,按月缴纳。
四、超标费的费率是:
每平方米月租金三元以上(不含三元)至五元(含五元)以下的部份,按百分之三十缴纳;
五元以上至十元(含十元)的部份,按百分之五十缴纳;
十元以上至十五元(含十五元)的部份,按百分之七十缴纳;
十五元以上至二十元(含二十元)的部份,按百分之八十缴纳;
二十元以上部份,按百分之九十五缴纳。
五、凡以房入股合伙经营者,均按本规定缴纳超标费。以房屋产权所有者每月实际分成总额和入股房屋面积计算应缴纳费额。
六、凡新建、改扩建和经批准住宅改为非住宅出租的房屋,从开业之日起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超标费。由房屋产权者提出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每年核定一次(改扩建原房只暂减免缴新增面积部份)。
七、收取超标费,由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予以配合和监督。
八、超标费集中存入银行,实行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兴建和改造城市营业用房、增加商业网点和生活服务设施(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九、凡出租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必须遵守有关房屋租赁、工商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必须如实申报议定租金数额,在取得房管部门的监证后,工商行政部门方予办理营业执照。
十、纳费人如有隐瞒金额,私下索取租金或租赁双方合谋以其它手段逃避缴费者,经查证后,视其情节对纳费人课以一至六个月应缴数额的罚金;对承租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本规定公布后,凡已用于各种营业及其它非住宅的房屋,一律不得因此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再行提高现协议租金。如确因居住困难需要改为住房的,可事先与承租人或有关单位协商,用产权交换、互换使用等方式解决,不得逼撵承租户。
十二、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各郊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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