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湖北省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大致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本人工资的12个月。
除了上述一次性赔偿金外,工伤职工还可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
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如果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或者在情况紧急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49岁工伤赔偿标准
1、工伤赔偿最高年龄一般是60岁。工伤赔偿与年龄有关。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鉴定有没有年龄限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3、(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三、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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