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3:32 105 人看过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依法延期审理一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3日晚8时许,长岭三中学生赵家平(另案处理)找到同学王磊,说吕东旭(长岭镇居民)给他打电话说晚上放学要来找他,到时让王磊帮其打仗,王磊说行。赵家平并告诉王磊他和彭宇健(在逃)联系好了,放学时把刀带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磊伙同赵家平在长岭三中西大门外与长岭镇居民吕东旭、王枭碰到一起,赵家平与王枭先打在一起,后赵家平跑到三中南边把事先准备的刀取来,并递给了王磊一把,王磊、赵家平用刀将吕东旭、王枭砍伤,赵家平又将长岭三中过路学生白钰蓉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枭为重伤,吕东旭、白钰蓉为轻伤。次日,公安机关将王磊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只是用刀扎了吕东旭,没有伤害其他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长岭三中学生赵家平(另案处理)与长岭镇居民吕东旭因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2月3日晚,吕东旭给赵家平打电话,表示在长岭三中门口等赵。当晚放学后,被告人王磊和赵家平在长岭三中西大门外碰见了吕东旭和王枭,赵家平对王磊说:“他俩有可能动手,防备点儿”,并递给王磊一把匕首,自己拿一把片刀。双方到一起后互相厮打起来,被告人王磊和赵家平用刀将吕东旭、王枭砍伤,赵家平并将路过现场的长岭三中学生白钰蓉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枭的伤情为重伤,吕东旭、白钰蓉的伤情为轻伤,次日,公安机关将王磊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磊通过其父亲赔偿被害人吕东旭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枭、吕东旭、白钰蓉表示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要求被告人王磊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磊供述,在打仗的前一天,赵家平跟他说,吕东旭可能来找他,赵和吕东旭有矛盾。第二天放学时,他和赵家平一起走的,走到学校大门外见到了王枭和吕东旭,赵家平递给他一把刀,意思是防备点,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赵家平到王枭跟前就用刀砍王枭,两人打到一块去了,王枭有点招架不住了,就喊吕东旭上,他看吕东旭过来要打赵家平,就上去用拳脚打吕东旭,并用刀扎吕东旭一刀,踢了吕东旭几脚,赵家平也过来砍吕东旭一刀。这时就有人喊出血了,大伙就不打了。

2、被害人吕东旭陈述,2009年2月1日晚上他被赵家平打了。2月2日晚上他给赵家平打电话,让赵放学后在学校大门口等着,但他没有去。2月3日晚上8点多钟,他再一次给赵家平打电话,问赵几点放学,赵说9点30分放学,晚上9点左右,他给王枭打电话,问王枭去不去三中接对象去,王枭说去,之后他和王枭就来到三中大门口。放学后,赵家平、王磊和杨子健就出来了,赵家平和王磊吵了几句就走了,过了十多分钟,手里拿着刀回来就去砍王枭,王枭不知从哪拿个铁棒子,双方就打一块去了。这时,王磊和杨子健就奔他来了,王磊用卡簧刀把他扎了,赵家平也上来用刀砍他,砍能有五、六刀。后来被别人拉开了。

3、被害人王枭陈述,2009年2月3日晚上9点多钟,他和吕东旭在三中大门口站着,赵家平和王磊出来后就奔他和吕东旭来了,双方就打起来,赵家平用刀把他头部和胳膊砍了,他摔倒后,王磊用刀扎他腿部一下。后来他被别人送医院去了。

4、被害人白钰蓉陈述,2009年2月3日晚上(9点30分)放学后,他去校外买东西,到大门外时看见有人打起来了,路过时被赵家平砍了一刀,砍在手上了。

5、证人×××证实,打仗的前两、三天,他和吕东旭在长岭镇一网吧打过仗。打仗那天晚上吕东旭给他打电话说,晚上放学在三中门口等他。晚上放学后,他和王磊一起出校园,在学校门口碰见了王枭和吕东旭,他对王磊说:“他俩有可能动手,防备点儿”,并拿出一把十多公分长、三公健宽的匕首给王磊了,他自己准备了一把三十多公分长,五公分左右宽的片刀。他先和王枭争吵了几句,王枭拿一根钢管照他头部打了一下,他就拿出刀跟王枭拼,用刀砍王枭头部、肩部和身上一共有五、六下,这时,吕东旭上来推他,他又用刀砍了吕东旭两、三刀。他也受伤了,在长岭县医院包扎伤口时碰见同学白钰蓉也在那包扎伤口,白钰蓉说其身上的伤是他砍的。王磊也帮助他打仗了。

6、证人××证实,2009年2月3日晚上放学时,他看见校门外围了不少人,过去一看是赵家平和王枭打起来了,赵家平手里拿一把片刀,王枭手里拿一根铁棒子,当时吕东旭也在现场,赵家平把吕东旭也打了。

7、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王枭、吕东旭、白钰蓉受伤后在医院救治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枭的伤情为重伤,吕东旭、白钰蓉的伤情为轻伤。

9、破案经过,证明长岭县公安局经过侦查,于2009年2月4日将被告人王磊抓获归案。

10、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涉案人员赵家平已另案处理、彭宇健等人在逃。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磊出生于1990年12月22日。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磊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磊能够通过其父亲赔偿被害人吕东旭全部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佩然

审判员王兴文

审判员王雅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孟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王彦涛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涛,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郑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岳岗村大街65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涛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王彦涛到惠济区新城路9号爱康服务中心一楼爱心超市,将该超市玻璃门锁撬开后,入室盗得超市内1个智盟牌银箱、8盒帝豪牌香烟、8盒红旗渠牌香烟、6盒玉溪牌香烟及现金2300多元。经鉴定,银箱和香烟价值共计
    2023-06-11
    274人看过
  •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鸣),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春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鸣”,印制了“长沙市代开发票有限公司”的名片,四处散发。2009年2月12日13时,郑某根据名片上的联系方法拨打号码为13677490884的手机与王某某联系,要求开具一张用电脑打印的面额为557938元的货物销售发票,并将开票单位和品名告诉了王某某。王某某称发票是真的,但要按票面
    2023-06-11
    235人看过
  • 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犯抢劫罪案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浚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现广,男,20岁,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卫贤镇山西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金锋,别名王金丰,男,23岁,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捕前住鹤壁市五矿家属院。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9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辩护人梁保红,鹤壁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起诉(20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及王金锋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
    2023-06-11
    114人看过
  • 史高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高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武陟县西陶镇西陶村农民。曾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9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并于当日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元月31日起至2009年元月30日止;又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宝丽,焦作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高峰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春东、徐荷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高峰及其辩护人侯宝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温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395人看过
  • 一男子为建房砍伤二人犯故意伤害罪被捕
    8月10日,尤溪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批准逮捕。7月26日14时许,陈某因为自建房的问题,对村民小陈、大陈不满,携带柴油、打火机、菜刀等来到尤溪县台溪乡某村部一楼办公室,并从村部找来一个塑料脸盆、水桶、一把斧头,将柴油分装在脸盆和水桶及办公室的泡茶桶内,摆放在村部一楼办公室门口处,找来纸张捻成条状,欲做引火用,并用铁线将村部后门缠绕扣住。要求小陈、大陈到村部解决问题。小陈到达村部后,陈某乘机用带来链条锁将大门锁上,将柴油朝陈某泼洒过去,并欲用打火机点燃,被小陈抢下,陈某便拿菜刀、斧头追砍小陈,至小陈右后肩、小腿被砍中。之后,陈某又携带菜刀、斧头骑车找大陈,看到大陈正背对着他看人打麻将,即持刀砍中大陈右后肩、腿部等处,后被在场群众劝住。被害人小陈、大陈先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2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集资建房的行为合法吗集资建
    2023-08-18
    251人看过
  • 被告人王兴洪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洪,男,生于1971年3月2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该县鹿山居委四组,案发前暂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水井湾居委一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9月17日归案,2008年9月1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子方,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洪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洪及其辩护人邓子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兴洪在重庆市黔江区体育馆外将被害人罗贵松停放在此的价值25000余元的长安车
    2023-06-11
    298人看过
  • 杨二黑、周彦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胡×安,又名胡×信,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系胡×安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功,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系胡×安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944年4月12日出生。系胡×安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系胡×安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杰,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系胡×安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言,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系胡×安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二黑,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198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周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4月减刑刑满释放。2001年因犯抢夺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
    2023-06-11
    361人看过
  • 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
    2023-03-20
    124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害一方同意不告是否还用判刑
    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处。一、持刀故意伤害轻微伤量刑标准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量刑是判刑吗量刑不等同于判刑,量刑是指犯罪嫌疑人判刑的考量,是指判处什么刑罚、判刑的期限、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三、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
    2023-04-04
    353人看过
  • 王效芝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效芝,女,1962年3月2月出生。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效芝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效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效芝与本村村民梁××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效芝将梁××推倒在地,致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小转子撕脱。经鉴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效芝的丈夫与被害人梁××的亲属达成协议,王效芝赔偿梁××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一切费用25000元,已履行清结。梁××对王效芝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效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走访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证人葛××、葛××、张××、唐××、张××、张
    2023-06-11
    137人看过
  • 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女,1990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网上认识了王某某的山东老乡王某发,当晚,王某某、夏某某到王某发住的芙蓉区颐美现代城1608房借宿。至1月14日早上7时30分许,王某某见王某发
    2023-06-11
    295人看过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利斌犯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利斌(又名李利彬),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1年6月8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于2009年4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利斌及其辩护人郭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利斌酒后得知其母亲李**因耕地问题与本村王**、韩**、徐**等四人发生争吵后,携带一把尖刀来到韩**家与韩发生口角;李利斌又从韩家院内拾起一把斧头朝韩头部、身上砍去。李利斌从韩家出来后又
    2023-06-11
    199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几个被告对其中一人谅解可以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处罚?故意伤害造
    2023-06-25
    170人看过
  • 如何为故意伤害罪被告辩护
    现指定由我担任刘XX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刘X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所述情节。1、本案被害人刘XX与本案被告刘XX的妻子程XX相好,且程XX一直在刘XX家居住,两人之间是一种不正当的通奸关系。本案被告在确信被害人与程XX有通奸行为后,在精神上承受了极大的压力。2、2013年7月30日本案被告到昌乐县营丘镇XX村刘XX家打算将程XX带回家,当日23时许本案被告与被害人相遇,被害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先行对本案被告进行了辱骂,继而双方发生厮打,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二、被告刘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3-05-01
    13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能保释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7
      首先,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均未出现保释这一名词,该名词在其他国家比较常见。在我国类似于保释制度的是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对于犯罪嫌
    • 故意伤害轻伤、犯罪人员、被害人咋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 故意伤害罪几个被告对其中一人谅解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1
      所谓的谅解书,是因犯罪嫌疑人对于受害人在经济上积极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因此,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人依法赔偿,得到谅解的,受害人可以只给一人出具谅解书。
    • 被害人能够撤诉原告故意伤害罪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0
      不可以,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
    • 被害人犯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4
      这是一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还是委托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