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模式专家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据悉,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超30家,已完成重整(包括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约5家,已完成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正在进行的18家,正在进行重整的有4-5家。而目前的重整案例中,大部分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做管理人。与会专家认为,制定一个适用于破产重整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释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会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提供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从已完成重整法律程序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重整多数都根据昆山会议精神,采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采取接管型模式,即由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如沧化、兰宝、宝硕、长岭、九发等。管理人接管的上市公司多数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少数是民营企业。
报告显示,进入重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以及当地劳动局、财税局等机构派员和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组成清算组担任,并采取接管型的管理人模式。在管理人接管的重整模式下,上市公司的财产与营业事务在管理人领导下由原上市公司的管理人负责,而重整方案的制定是在管理人领导下,以财务顾问为主,法律顾问协助拟定。
报告指出,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进入重整的民营企业有鑫安科技、北生、帝贤、海纳等数家,这些企业因大股东违法被捕等原因,企业由当地政府接管,或关联的控股机构接管,然后进行重整。
此外,在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模式,如广东盛润公司;而混搭重整管理人的模式,如华源股份,其重整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过程,主导重整的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即大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的华润团队。
我国当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利于培育活跃的破产市场和市场中介人及其组织。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重整管理人应以市场中介机构和职业人员为主导,但现实并非如此。目前已受理的ST重整案例中,大部分都是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做管理人。
当行政力量过多代替中介组织时,暂时的效率带来的是中介组织发育的不足甚至萎缩,损失的是长期的效率。李曙光称,由于市场化滞后,一方面,破产专业人士作为中介人员介入破产重整案件的空间狭小,如果把案件控制权交给中介会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和成本。这就为行政力量介入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李曙光认为,在立法上,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逐步把有效率的反应现代破产法理念的制度融入我国破产法立法制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细化不同管理人的角色,为培育专业化的破产执业组织和人员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在司法上,有必要推动建立专业破产法院或法庭,培养专业破产法官。通过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破产法审判的独立性平衡行政力量的介入;在行政力量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让行政干预逐步退出市场;在市场力量上,通过培育更多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现代市场眼光的高素质职业中介人士,建立有高度共识的企业拯救执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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