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哪些法条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一、疑罪从无的意义作用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如果在美国有“普法”这一概念的话,那么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无罪判决,堪称一次成功的普法教育,直到今天依旧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当越来越多的人为“疑罪从无”叫好时,他们也许并未真正思考过,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疑罪从无”而逍遥法外时,社会和公众是否做好了承受的准备?因为,一个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也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就好像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的确谋杀了妻子及其男友,只因花大价钱请到了好律师,警方办案又有纰漏,最终使他不用承担刑责。人们抨击警方办案不周、检方指控不力,却没有人质疑陪审团的裁决。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规则。
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比起更多同类案件最终语焉不详地“撤诉”或者“从轻”来,更加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被判了刑,甚至丢了性命,这样的案子当然让人揪心。
可是,当一个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因为“疑罪从无”而不是其它法外因素没有受到追究,公众在揪心之余能够理解并接受,那才是“疑罪从无”得以大行其是的时候。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按照规定如果企业和公民做出了违法法律的行为,相关部门也会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如果在审理案件时,证据是侦破案件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证据不足,也无法指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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