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号)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961555”全省统一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受理电话举报。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开举报地址、电子邮件等举报途径,方便举报。
二、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出终局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工作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案件查处部门受理举报并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非法集资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在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查处机关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且举报内容涉嫌犯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涉案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对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举报,经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奖励数额按照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四、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设区市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非法集资查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制度,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江西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废止
此办法是政府为了估计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而制定的,且最高奖励有10万元。一旦有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线索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政府会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适当给予奖励。当然作为南昌市民不管有无奖励我们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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