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05 00:44:03 295 人看过

发布部门:证券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三)拟加入会员名单;(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二)名称;(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四)职能范围;(五)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十)资本和财务事项;(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关联法规: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五)根据《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六)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七)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八)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三)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四)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五)交易纠纷的解决;(六)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七)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八)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九)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十)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十一)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十二)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一)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审核后,报证券委批准。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接纳会员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前款所称会员理事是指在会员公司任职,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担任理事职务的个人;非会员理事是指不在会员公司任职,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担任理事职务的个人。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或者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证券委备案。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理事工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第二十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一)审批证券的上市;(二)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一)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二人,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二)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三)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四)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一人。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上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第二十四条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至少七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职责是:(一)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二)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监察委员会规则,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批准生效,报证券委备案。第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一)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二人,外地会员四人,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三)理事会选举理事一名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第二十八条监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九条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委员会的经费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专门委员会委员是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曾经担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达三年以上。因违法行为被解职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自解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第三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一)上市证券的名称;(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上市证券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关联法规: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证券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第六章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证券市场信息。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因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报告,并抄报证券委。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证券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报告。关联法规:第七章法律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证监会发现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有权责令该证券交易所按照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关联法规: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法规授权由证券交易所制裁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制裁。关联法规: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会员违反国家证券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其职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关联法规: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本办法已明确处罚办法的以外,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对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本地公司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申请裁定;外地公司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委指定的机构申请裁定。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对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本地会员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申请裁定;外地会员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委指定的机构申请裁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经批准后将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上市公司”是指其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三)“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四)“上市费用”是指上市证券的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就其证券上市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费用。(五)“上市推荐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协助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六)“席位费”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席位使用费。(七)“交易保证金”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为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本办法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条例》中的定义确定。关联法规: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证券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零股交易清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上市的不足一标准手且办理了托管手续的A股(以下简称零股)。二、零股交易开市时间内,凡参加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的证券商均应对外营业,接受股民的零股买卖委托。三、零股集中交易时间确定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整(遇节假日则推迟至次周星期六)。在分红派息后配股权证上市期间,每月加开一场零股交易,时间为当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四、凡在零股交易日的下一营业日除权除息的股票,其零股在该交易日停止交易一次。五、零股在本所电脑自动撮合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六、零股交易以每一股为一个交易单位,以0.05元为一价格升降单位,成交价格在上一营业日的标准手股票收市价的上下各20个价位内。七、零股交易时,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证券商在上述时间将股民委托盘全部输入电脑,上午10时后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将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全部撮合完毕。八、在零股交易专场,
    2023-06-09
    81人看过
  •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包括: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2023-06-13
    276人看过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
    2023-05-02
    77人看过
  • 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禁止行为规定
    有关部门及交易所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2023-05-01
    116人看过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67号(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2023-06-06
    179人看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
    2023-03-30
    100人看过
  •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抵押、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等房地产交易活动和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
    2023-04-22
    93人看过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文号:一、为了活跃边境地区经济,更广泛地满足边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增进两国边民的交往,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城镇中,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企业同对方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以及两国边民之间的互市贸易。三、边境小额贸易在双方商定的边境口岸和贸易点进行。四、边境小额贸易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有关口岸开放、外事、安全、边防、海关、银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五、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六、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应照章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七、边民互市贸易应当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具体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送经贸部、海关
    2023-06-05
    352人看过
  • 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转到另一证券商处托管,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证券结算业务的所有具备办下转托管业务条件的证券商之间的转托管;深圳登记公司将根据各登记处和证券商的条件逐步增加可办理转托管业务的登记处及证券商,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适用于除B股外的所有深圳上市托管证券。投资者可办法其托管证券帐户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种类的转托管,其中同一证券种类必须一次性全部转托管。第三条投资者于办法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在转入证券商所在地的证券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第四条投资者凭身份证、转入及转出登记处的征券帐户卡到出证券商及转出登记处办理转托管。第五条转托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投资者备齐证件,于周一至周三的营业时间到转出证券商处提出申请,证券商接受申请查验无误则冻结投资者托管帐户的转出部分,打印投资者证券结余
    2023-06-13
    442人看过
  •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东处罚的,被交易所除名后不得再被重新录用为期货交易从业人员。第四十一条结算机构违反本规定及交易规则,在风险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会员损失的,结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交易所依照本规定拟定交易规则,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期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1)386号)同时废止。关联法规:
    2023-06-06
    282人看过
  •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3月出台
    一、《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3月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本报讯(记者薛松)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二、《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一)结束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事实上,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据CNNIC监测,20
    2023-06-06
    118人看过
  • 最早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增长与信用制度的扩展,出现了由许多资本家用购买股票的办法合资经营的股份公司。股票,是它的持有者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并借以取得收入的有价证券,可作为买卖对象或抵押品。正常的有价证券交易,有自发分配货币资本的积极作用。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买卖的频繁,必然要求有专门买卖有价证券的市场--证券交易所。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设立于1613年。在证券交易所里,随时公布各种有价证券的行市,买卖双方都聚集在那里议价、成交与结算。由于有价证券的行市同企业经营状况、国家财政状况、国际国内形势息息相关,时时都在变动,还时常发生暴涨暴跌,这就为一些人进行有价证券投机提供了条件。上海的证券交易,发端于光绪八年(1882年)成立的"**平准股票公司"。该公司为华商所组织,能够议决股票市价,每日将议决结果写在水牌(便于暂时记写、用后可抹去的
    2023-06-12
    193人看过
  • 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帮助企业正确运用股票、债券集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票是企业发给股东作为入股凭证并籍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依照企业发行股票章程所规定的范围,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风险。债券是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按发行章程享有到期收取本息的权利,但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不承担企业经济风险。第三条股票、债券的发行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第四条需要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必须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金、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的筹集
    2023-06-05
    135人看过
  • 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文号:(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第三条股票、债券可以转让(向本单位职工发行的只限于本单位),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是我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贴现业务。第二章股票第五条股票是投入企业股份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发行股票企业的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以其股份额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发行股票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多种
    2023-06-05
    15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是证券交易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9
      不是的,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是证券交易的一种方式。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 (一)按交易场所的不同而划分:1.场内交易 2.场外交易 (二)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划分:1.相对买卖:一个买主对一个卖主交易的最原始交易方法;2.拍卖标购:一个卖主对众多买主,或众多卖主对一个买主。3.竞价买卖:众多的买主与众多的卖主。 (三)按交割时间不同划分:1.当日交易 2.普通日交易 3.特约日交易 (四)按证券经营者不同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8条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八)理事会授予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证券交易所可以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什么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 证券期货交易所统计管理办法第11条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9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