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不按产假规定将作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7: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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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如单位未依法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建议女职工可向单位所属地劳动部门反映。
温馨提示:
虽然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3月30日才公布的,但《条例中已经说明该规定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因此只要休产假开始时间是2016年1月1日之后的,那么都得按照新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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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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