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南昌中院落下帷幕---三方握手言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洪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谢-波,男,汉族,1965年生,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桂、张-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将军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曼、盛*进,**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虎,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专利权侵权纠纷原告谢-波、**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原告谢-波的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百丈泉油瓶,并销毁制造该产品的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7400元;
4、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向原告谢-波公开赔礼道歉;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原告谢-波将自己独立创造的油瓶外观设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原告谢-波油瓶(仰山茶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6301227822。原告谢-波自愿提供该专利给原告**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使用。2007年以来,被告**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茶油所使用的百丈泉牌1.6L油瓶,与原告谢-波的专利产品油瓶外形相近。另查明:被告**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仅提供茶油,其所使用的油瓶全部是**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根据**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而灌装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原告谢-波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百丈泉牌1.6L油瓶;二、被告**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两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三、三方均同意被告**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一审诉讼费用4412元,由原告谢-波、**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06元,应退回原告谢-波2206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吴*龙审判员龚-燕审判员罗*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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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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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杀妻藏尸案落下了帷幕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31距离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首次开庭过去八个月多后,8月23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时至今日,备受关注的案件最终随着被告人朱晓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落下了帷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且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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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是专利纠纷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3专利侵权当然是一种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的起源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权保护中的一项内容,因为它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规定在我国的专利法之中。 《专利法》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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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判决书下来后,法院如何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30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专利侵权诉讼是指当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的专利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向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处理只能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裁定赔偿,而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诉讼请求、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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