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强拆必须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强拆必须需要的条件有: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政府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其实施的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利用其行政职权就特定相对人(委托人)权利义务(合法财产权益)作出的单方行为(强拆)。关于强拆,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既可以首先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国家赔偿程序。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决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镇政府强拆房屋亦违法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拒绝搬迁的,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拆?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人的救济权利仅仅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事项签订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约履行时,应当由相对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如果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更加于法无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介入,更加无权以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实施强拆,其实施强拆行为应属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未交房前,对于被拆迁人仍然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作为政府机关在此情况下,无权直接行政国家强制力拆除百姓房屋。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四、房屋遭遇偷拆,如何确认违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知,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房屋遭遇强拆,公安机关负有及时查处,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五、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因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而造成的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除了涉案房屋价值外,有时候还涉及到屋内财物,但由于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被拆迁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非常复杂,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但是,必须坚持以上原则加以认定。六、房屋被强拆,如何提起行政赔偿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强拆前,应有相应的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自行救济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强拆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强拆的程序是: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强拆的程序首先是强拆人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强制拆迁,提交一定的材料;等到审核通过之后就出具强拆许可证;最后就是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迁。要注意的是应该要先补偿在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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