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四)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五)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六)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八)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九)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十)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十二)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十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按照2002年7月1日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具体的评估作业中,应当利用各种适合的估价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等根据宗地的条件评估其正常情况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让年限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划拨土地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办法,在政府因公益项目需要征回土地时,按照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政府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须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具体的划拨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地政府机构来自行制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n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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