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8:35:11 394 人看过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保管员的职责

1、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劳动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2、凡是入库物资做到认真核对(签证、发票、验收单),仔细清点,数量正确,质量符合要求,方能验收入库。验收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大批量进货三天内验收完毕。

3、库内物资做到勤查、勤翻,保持库内干燥,防止货物霉烂损坏。滞呆物资,回收物资,做到想方设法,积极推荐,凡是能利用的充分利用,减少积压浪费,发挥物资作用。

4、库存物资做到零整分开、分类存放,每天坚持打扫卫生,清除浮灰,每周整理仓库一次。

5、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禁火种入库,做到上班不离人,离人关闭门窗电灯,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仓库。

6、坚持原则,按规范审批手续发料。

7、物资进出要及时,准确地登帐记卡,领料单要及时归类,登帐。三天内交给材料记帐员。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与材料记帐员核对。年中、年末全面盘点清仓,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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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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