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10年8月13日电(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正草案)》今天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经济特区内的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就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的合法权利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
工会应当组织劳动者表达诉求,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集体协商工作,第二章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集体协商应当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结合,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第九条集体协商应当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二)劳动安全卫生p>(3)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
(4)职业技能培训
(5)制定,修改或决定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
(6)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7)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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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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