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常见问题(1)现实中,如果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
目前,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从法律规定上看,纯商业利益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然而,个别商业发展项目确实包含公共利益因素。间接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行政机关所鼓励的。这些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性因素、公益性在总体构成中的比重、社会是否急需公益性、公共政策是否倡导公益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我看来,土地储备的具体用途在储备时还没有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角度,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都不可轻易否认。(二)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在房屋转商品房征收中,登记的是房屋,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是垫底的,用于经营。这种登记就是房屋,而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没有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的经营性使用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条件、经营年限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赔偿依据。具体来说:
1。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规划国土部门认定该房屋为住宅,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规划国土部门认定该房屋为住宅,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依法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所给予补偿安置,并根据经营状况、经营期限、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用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是首选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才能通过多数决等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纳。在评估价格方面,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为了理解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的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
3。相似性是指地理位置、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组合。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同类房地产的成交均价;5。在确定市场价格时,应排除偶然因素和异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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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产证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上填写产权人、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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