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合同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胁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有关内容
(一)合同撤销权的有关内容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哪些法院对合同撤销权具有管辖权
(一)哪些法院对合同撤销权具有管辖权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民事诉讼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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