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中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
1.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3.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4.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追诉时效
犯罪行为是存在追诉时效。涉嫌犯罪有追诉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犯罪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谁
犯罪刑事诉讼举证承担责任如下:
1.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有举证权;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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