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国家现在对因实施过计划生育手术而产生后遗症的人实行了补助政策。实际上,国家在这两年已经在酝酿要对实施过计划生育手术而产生后遗症的病人实行(国家赔偿)补助的政策。按照规定,要去县级的计生局(委)科技科领取技术服务后遗症的申请表,然后到县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根据医学鉴定结果,然后到县级计生部门备案,评等级。然后每年每月根据某一个标准进行补助,目前这个政策正在执行中,请拨打本地的12356计生阳光热线咨询。
一、补办独生子女证在哪办
补办独生子女证的地点如下:
《独生子女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到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
补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所以需要您提供原证办理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作为补办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夫妻双方单位在个人档案中、原证办理地街道(乡镇)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您只要取得任意一份复印件(加盖出具复印件单位印章)即可到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
但自从全国二胎政策放开以后,独生子女证就不再予以办理了。之前已经办理的还是会享有一年120元的补助费用。
二、生育津贴需要准生证明吗
第一胎要办准生证吗不需要的。现在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普遍二孩政策,生育二孩以内的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只要到现居住地或是户籍地计生部门登记一下就可以生了。准生证的作用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发放
55人看过
-
我国是如何规定计划生育的
105人看过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赔偿标准
159人看过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
343人看过
-
南京如何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58人看过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公告)
309人看过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
国家对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的人员是否有补助政府对计划生育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4政府出台的,只是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如果在执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包括因为实施节育措施而造成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的,且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
计划生育的并发症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4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
计划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法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2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
如何补计划生育补助金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01从2019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补助将实施国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划》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能和出资责任,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权力和支出责任。在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计划生
-
计划生育国家补助标准是多少?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