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的法律制定者从2002年开始修订已沿用8年的《对外贸易法》时,他们并没有想一定要在其中加入有关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优势的条款。然而,制定过程前,有6C联盟向中国企业索要DVD专利费的事件;制定过程中,发生了沸沸扬扬的思科华为知识产权案。
这使我们下定决心要尽快出台有关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优势的法规,参与法规修改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说,这样,我们的企业在谈判时起码才能腰杆更直。
这并不妨碍外资在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拥抱中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6月份表表的一份报告称,中国去年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接受国。而今年中国前6个月FDI较去年同期增长近12%的速度更表明,对中国经济可能出现硬着陆的担忧并没有阻碍海外长期投资者的在华投资意愿。
但对他们来说,敲门试探跑马圈地的时代已经结束。在中国新一届政府追求协调发展的思路引导下,一个崭新的时代——规制时代——的图景正清晰可见。而酝酿中的《反垄断法》,只是再明确不过的一个信号。
中国政府管理外资的方法不得不发生改变,核心就是利用竞争性法规约束和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在中国加入WTO开放市场进程的压力下,过去限制行业准入或者经营范围甚至控股比例的做法正在行不通,而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创造中资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竞争性法规是规范和约束竞争行为的武器。
政府未来要通过法律武器、竞争政策来监管企业行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所副主任赵晋平说。
跨国公司正在开始意识到变化并做出调整——中国营商的潜规则正在被全球统一的标准所取代。按照全球的标准,朗讯处理了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中国高管,而更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倡导社会责任。
我们必须小心翼翼,美国中国都一样。柯达全球副总裁叶莺说。
与拉美化无关
在沉寂了几年后,有关中国经济拉美化的话题又被重新拾起:中国经济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已经非常高,这固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外资将大量利润带回母国,终将导致中国增长而并不发展。
事实上,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过程中,对于中国利用外资比重和风险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1990年代初,当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进入中国市场时,中国饮料业一度风声鹤唳,中国饮料业被外国人垄断的悲观论调弥漫;1995年前后,中国取消优惠政策,仍然吸引外资的观点占据上风,在对外商投资设备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取消后,导致中国当时外资投资明显下滑;而最近两年间,中国足够的外汇储备已经不缺钱的观点一度在学界流行。
关键在于,外商作为投资的主体在公司管理、经营效益和技术上产生的效果到底如何。
高盛亚洲董事总经理胡祖六乐观地认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成绩证明了外资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证据表明FDI挤出了有效率的国内投资,FDI与民营资本是相辅相成的,都对中国资本的形成和增加就业做出了贡献。
胡进一步指出,与普遍的悲观论调相反,FDI的大量涌入事实上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技术转移,产生了技术外溢效应。中国眼下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研发机构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在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分工中,中国研发更多面向发展中国家或者中低端产品,但是FDI带来了全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至于技术——不管是高技术还是低技术,只要有技术的进步,FDI带来的这种技术转移就是有价值的。
同样对外资高度依赖,中国经济与拉美经济在利用外资的方式上也有本质的区别。赵晋平认为,拉美国家以间接资本的方式,短期资本占相当大比例,而中国吸引的外资投资是依靠直接投资(绿地投资)的方式来完成的。两者相比,短期资本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资本流动性很强,一旦出现货币市场危机短期资本就会迅速撤出;而直接投资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商品市场供需的变化,中国市场潜在的投资规模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建厂的动力之源,这种投资的稳定性相当强。
但眼下也的确到了调整外资战略的时候。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增长的内在冲动,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的政策空间是被过度使用,各地吸收外资优惠政策不统一,不透明,为此屡被外商垢病。
现在,中国政府正在改变过去分散的地区投资促进战略,而制定全国性的投资促进战略。一方面将从国家战略的角度,确定如何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包括外资经济比重,在行业中的分布等;另一方面,在全球对FDI的争夺之下,中国政府要找到更有效吸引利用外资之道。
这是一个全国一盘棋的投资促进战略。商务部经贸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说。
在产业导向的指挥棒下
虽然中国政府最终决定放缓执行WAPI技术标准,然而关于英特尔无线网络技术标准的前后争论反映了中国在处理外资事务上的变化——中国政府开始用制定行业标准的手段来对跨国公司进行管理。外电评论称。这种做法正在取代过去限制和设立门槛的做法。
不仅是产业技术标准,中国的外资政策正在向与WTO一致的中性外资政策过渡:改变按照企业身份鼓励的政策,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逐步转向根据政策鼓励的内容,按照产业政策或者地区政策进行倾斜的外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创造了内外资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今年4月,商务部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外资超国民待遇坚决予以制止。
而按照产业政策的路径,则能帮助国内产业实现从低端制造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研发能力等国家鼓励的产业内容方向转变,从而实现提升引资质量——这是中性外资政策的最重要意义。
忽视引资质量已让中国的产业付出巨大代价。2004年初,由北京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路风等完成的《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汽车工业的政策选择》报告,结论是汽车工业过去20年陷入合资模式而逐渐失去自主开发能力,这份报告在业界曾经引发巨大反响。
赵晋平认为,中性外资政策的实施,可以使中国既充分享受世界投资自由化和国外资金、技术等进入带来的巨大利益,又不至对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带来猛烈冲击。
赵见证了中国外资政策调整的全过程。改革初期在单一经济主体的情况下,中国需要通过引进外部投资来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加快中国经济的增长,政府通过减免税等优惠的措施提高外资的收益率。但是今天,中国经济的结构已经成为逐步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各个竞争主体对参与公平竞争的要求越来越强,外资政策必然要向政策鼓励的内容进行调整——以产业发展作为衡量优惠政策的标准。
尽管新近出台的《汽车产业政策》对是否给外资以国民待遇仍然留有争论,但以产业为导向的外资政策在其中已得以体现。在涉及到汽车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时,新政策中屡有提及,但是对于技术开发并未明确开发主体、对象,换言之调动中外方技术开发的积极性;而在政策规定的大型汽车集团的定义中,并没有做出诸如国企之类的限定。
值的注意的是,以产业为导向的外资政策并不意味完全取消外资优惠政策。换言之,中国要利用外资就仍然要适当保留对外资的优惠措施。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说。
更具操作性的做法是,逐步取消中国外资法中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发达国家都争夺全球投资的竞争下,给予优惠仍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内资企业的待遇的方式来抵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趋势
127人看过
-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成风
360人看过
-
跨国公司管制存在的缺陷
127人看过
-
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思考
313人看过
-
跨国公司在华发明专利布局仍高强度
484人看过
-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330人看过
跨国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目的是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而国内企业是以国内市场为导向的。 跨国公司是通过控股的方式对国外的企业实行控... 更多>
-
国际投资法下的跨国公司法律规制是哪些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5跨国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只是若干公司的集合,作为一个整体跨国公司并不具备国际法或者国内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也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联合国及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调整是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进行的。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各具独立的法律地位,由于关联企业所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强化来解决。
-
跨国公司在华劳动关系有哪些地方值得学习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10(一)以市场化为主决定人力资源工资价格水平。 (二)企业本着吸引人才、保持外部竞争和内部平衡等原则。 (三)劳资双方经过工资谈判。 (四)各种补助津贴、保险福利、红利或股权、鼓励政策和报销制度。
-
公司法对跨国公司收购有如何的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8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
-
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26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 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
-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051、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主体是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3、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 4、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