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单位累犯制度适用上的必要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21:22 462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完善单位累犯制度适用上的必要性系列相关内容,要完善单位累犯制度的适用,需得闲明确单位累犯的基本概念,只有明确了其中的基本概念,才能在探讨我国司法界现存的对于单位累犯制度的争议时就有了一定的参照。

要完善单位累犯制度的适用,需得闲明确单位累犯的基本概念,只有明确了其中的基本概念,才能在探讨我国司法界现存的对于单位累犯制度的争议时就有了一定的参照。

综观现今我国司法界,基本都认同:单位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经人民法院正式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判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单位。这一概念的学理争议虽然不大,但我认为许多学者直接跳过定义单位累犯概念这一阶段,进而研究单位累犯的构成,是不甚妥当的做法。因为在研究开始前对于研究对象外延内涵的确定,对于研究结果的精确性是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的。

单位累犯这个现代社会的毒瘤,正不断侵蚀着社会机体,在其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境下,我们必须为现行刑法打上预防单位累犯这一补丁。构建单位累犯是法典化的必然结果;增设单位累犯由单位犯罪的特性所决定;增设单位累犯规定,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总之,为严密刑事法网,使刑罚更大限度地满足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必要在立法上尽早完善单位累犯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3: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累犯相关文章
  •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之法律渊源(一)原《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同时也赋予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利。该规定对于正确、及时执行生效裁判,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机制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对于本条款中的法定程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等,不服异议的终局解决方式等没有相应的解释。加之由执行员素质不一,有时由一人进行审查,难免先入为主,有失偏颇,因此,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呼吁建议合理的听证制度、赋予案外人诉权的呼越来越高。(二)新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023-06-06
    66人看过
  • 完善我国量刑辩护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下,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对量刑进行有效辩护,无法通过辩护权有效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量刑辩护制度。(一)充分认识量刑辩护的重要性被告人一旦选择了有罪辩护,就只关心会被处以何种量刑,以及是否能缓期执行。对于选择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而言,在确信法院会判决其有罪之后,当然希望有机会在法庭上就从轻、减轻量刑进行辩护,以期获得对其更为有利的处罚。在难以通过辩护确保被告人无罪的前提下,辩护人所关注的也是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为通过量刑辩护可以给被告人带来更大的“量刑利益”。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通过“量刑程序诉讼化”对法官量刑自由权的制约也比只制定具体、统一的量刑标准更为有效。因此,必须转变“重定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观念,通过量刑辩护使被告人最终得到与其罪责相适应的量刑。而且通过充分有效的量刑辩护可以有效制约我国“行政审批”化的量刑裁断
    2023-06-01
    118人看过
  • 贿赂罪完善必要性
    (一)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必须用刑法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往往可以达到。性贿赂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要超过财物贿赂。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环,是一种明显、严重的蔑视社会秩序的行为。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刑法的迟钝和无为的反映。由于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调查手段(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已无能为力。将其提升为犯罪从而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就能够较为容易的突破案件。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它手段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所以必须用刑法来加以调整。(二)扩大贿赂罪内容是我国形势发展所需。随着
    2023-08-10
    190人看过
  • 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法律分析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一般认为单位累犯是指因犯罪事实而被判处刑罚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而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单位。我国刑法对单位累犯制度没有作出规定,随着单位犯罪的增加,使得这一问题迫待解决,在此笔者仅就单位累犯的可行性和建构进行分析。一、建构单位累犯的可行性(一)建构单位累犯具有现实必要这主要在于我国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单位具有法律拟制人格,具备犯罪主体的一切特征,如果单位实施犯罪,往往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2023-06-11
    137人看过
  •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案例简介】海云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王红17岁进入该公司工作,是一名在该公司有着二十多年工龄的员工。2002年,王红40岁,她再婚生了一个儿子。不曾想,孩子却患有先天性脑瘫,需要王红长期照料。产假休完后,王红向公司说明其特殊情况并恳请能够休长假;公司考虑到王红情况特殊,特批王红休两年的长假。2004年11月30日,王红两年长假期满,于是王红又返回了工作岗位。2004年12月1日,该公司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公司经理跟王红说,按照上级公司的规定,像你这样长期请假的人,公司只能跟你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经理从抽屉中拿出一张手写记录稿,示意了一下即所谓上级规定,并没有让王红细看。王红恳请经理看在她20多年在该公司工作的情面上,考虑让她与其他员工一样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经理解释说,为了顾全大局暂且与王红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待合同期满再续订五年期的。王红听信经理之言,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上签了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创制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的若干构想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单位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立法现实,此前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论争已告尘埃落定。但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种类、量刑情节等刑罚适用制度都是建立在处罚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的,对于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量刑情节如单位累犯等问题仍无明文规定,致使实践中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同单位犯罪作斗争。因此,本文作者不揣浅陋就其中的单位普通累犯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确立了普通累犯制度,其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此为普通累犯之规定。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刑法学界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有持肯定意见的,有持否定意见的,更多的学者对此则
    2023-06-11
    315人看过
  • 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诉权息息相关的制度。我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符合民事公诉程序法定情形的案件也可以引入民事公诉程序。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当受害人为多数人或人数不确定时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代表人的制度,可以给受害人以很好的帮助。也就是说当原告方为多数人时(有确定的多数人与不确定的多数人之分),可以依法推举或指定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法院一次性判决不法者支付全部的惩罚性赔偿金,然后由法院按确定的人数在一定期间后(这里涉及催告的问题)合理分配,以避免不法行为人被多次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里还要规定先诉人利益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在受害人确定时不适用,它仅适用于不确定的多数受害人当原告方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法律优先保护先诉人的利益,后诉讼人所得赔偿金要逐步递减。第二,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
    2023-06-07
    494人看过
  •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历程还比较短,保险立法中虽然对代位求偿权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复杂问题,仍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一、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险人起诉第三者责任方的权利最早在1782年Masonv.Sainsbrry一案中就得到了主审法官的确认,而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其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本法规定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和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也在第44至4
    2023-04-23
    112人看过
  • 累犯制度适用的有关法律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
    2023-06-12
    204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
    上市公司收购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六项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如果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应当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正式稿的这一变动,强化了对持股比例较小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特别是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的收购。细化要约收购可操作性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进一步细化了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加大了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
    2023-06-05
    431人看过
  • 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圆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成的财产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财产后还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方面,这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可能,从而阻碍社会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二)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为商品被夜以继日地大量生产,我们生产生活中的大量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物之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
    2023-05-02
    257人看过
  • 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改革之后新增加的规定,国际上通行称为法人犯罪。因为我国法人制度起步较晚,法人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完善起来,大量的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存在等原因,因此在我国称其为单位犯罪较符合国情,虽然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上略有不同,但其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大体上是一致的,那么首先从法人犯罪的立法发展谈起,来看一下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问题。一、法人犯罪的立法发展早在古罗马时代,法人制度就成为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但当时,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是明确的,立法者信奉的是古老的拉丁规则:社团不能犯罪,否认法人有犯罪能力,一直到19世纪之前,大陆法系,欧美法系都在沿用这一的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突破了传统的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框价:将一些起重要的法人义务用刑法规范起来调整。受英美法系的立法影响,也有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法律上出现了法人犯罪的规定。马克思曾指出:无论是政
    2023-04-22
    305人看过
  • 累犯制度是否适用于过失犯罪的惩罚?
    1、过失犯罪不适用累犯。2、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之内再犯罪,并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3、因此,过失犯罪是不会成立累犯的,仅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构成累犯。律师过失犯罪缓刑可以适用吗?律师过失犯罪是否可以缓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符合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2023-07-06
    417人看过
  • 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信用意识欠缺的情况下,此制度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暴露出一定的缺陷,亟需对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主义与财产保全制度诉讼法的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将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础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者法官不应依职权启动和推
    2023-06-08
    26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累犯
    词条

    累犯是指曾经受过相应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又因为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其中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内再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为一般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再犯该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累犯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7
      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 用人单位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4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 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包括什么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2-21
      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为:累犯制度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现实需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且可以有效遏制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 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31
      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1、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惩罚与预防单位犯罪的现实需求; 2、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3、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是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的积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