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但是男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总结
6月4日上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武某有期徒刑7年。
案情介绍
据公诉机关查明,武某曾因盗窃罪、非法持有警用证件、涉嫌诈骗罪等被依法处罚过。2011年10月份以来,武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先后多次骗取杨某、蒋某、张某等被害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并与杨某、蒋某、孙某非法同居保持不正当关系。
武某说,自己以刚刑满释放的身份是无人愿意与其交朋友的,扮演警察好交朋友,好找对象。他从批发市场买来假警服、手铐后,办理了一张假的警官证。在网上以警察的身份找对象,认识了这些被害人。此后以合作做生意、自己升迁需要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财物。现在自己很后悔,对不起几个被害人,以后出狱一定好好做人。
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所述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犯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审理此案的王法官介绍说,武某自2011年刑满释放后,自身感觉丢人,为找对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女子的情感、钱财。武某冒充警察,影响警察队伍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共骗取财物17万余元,情节严重,又是累犯,招摇撞骗罪不以犯罪数额计算,量刑一般在3年以下,鉴于武某诈骗数额达17万余元,参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最终,武某获刑7年。
王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交朋友交往工程中要及时核实信息,提高警惕。
【法律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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