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75年到**公司从事大坏车岗位工作,王某与**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7日,王某因腰椎退行性变、颈椎退变向**公司申请病假休息,直至2010年3月10日。在病休期间,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公司仅发放病假工资340元,2009年11月**公司发放病假工资277.8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未发放病假工资。
2010年3月10日,王某被调岗到整理车间工作。2010年5月31日起**公司发放工资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
王某在2010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要求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一、王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内**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并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公司在其病休期间发放工资为340元、277.8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补发病假工资差额。
二、王某正式上班工作后,**公司发放工资为612.2元、614.2元、619.2元不等,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要求补发最低工资差额。
三、王某在**公司工作达35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
【劳动仲裁】
2011年2月19日,董律师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潍坊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3月10日,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未成。2011年3月15日,劳动仲裁委立案受理,并于4月7日9:00开庭。
2011年4月30日潍坊高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病假工资差额2954.2元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777元,两项共计5731.2元。
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31日做出的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
本案劳动仲裁委撤销了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依据相关规定,王某可以向公司索要仲裁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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