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不及格企业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55:01 79 人看过

一、事件回放: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药饮片抽检信息通告,通报46家企业生产的54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其中,在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中,二氧化硫残留问题依然突出。目前,相关省(区、市)食药监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进行整改。

二、涉及不及格的药品如何处理,会有刑事处罚吗?

1、指定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报告总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所有处罚均应处罚到相关责任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

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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