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参与审议的委员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比如任茂东委员提出,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应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则认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过轻,“必须出重拳重罚,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付出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
这两位的建议,应该说都是有道理的,任委员的建议,降低了受害者诉讼维权的门槛,而周代表的建议,则加重了违法者的成本。如果这些建议,能够被“草案”所吸收,则对于遏止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势头,一定是有益的。不过我仍然认为,“草案”要真的发挥出公众所期待的效果,仅仅靠增加这样两条还是不够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仍然没有解决监督力量和制假贩假的商家之间的力量不平衡问题。换句话说,即便根据这两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但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督权的,仍然是修改前的两种力量,即一个是食品的“消费者──受害者”,另一个是政府的有关质检部门。然而迄今为止的实践已经证明,单靠这两种力量,并不足以遏止不安全食品的泛滥。
靠“消费者──受害者”来监督,最大的问题在于,消费者无法打破他们与无良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只能用自己的身体乃至健康来检验,待到发现问题的时候,一些无法挽回的危害已经造成了,典型的例子就是这次三鹿毒奶粉事件——毒奶粉固然被揭露了,但那些患儿健康和生命的损失,又如何弥补?而靠政府的质检部门来监督,则由于腐败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监督效果也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考虑,往往会要求质检部门对食品质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以在我看来,新的《食品安全法》,如果要真的起到能够遏止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作用,关键就在于,它能不能动员更多的力量加入到监督的队伍中来,即便这些人既不是“消费者──受害者”,也不是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比方说,如果“草案”能使得食品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或者工人,也有积极性加入到食品质量监督的行动中来,那么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我建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应该增加这样一个条款:重奖举报者。一旦举报被查证属实,则应该将对违法经营者所处罚款的1/2乃至全部,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者。这样一个条款,和周家贵代表提出的“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付出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这一条同时实行,就可以对潜在的举报者产生足够强大的激励,无论他是不是“消费者──受害者”,也可以使那些潜在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对制假贩假充满忌惮,因为他所依靠的技术力量和员工,最有可能成为使他的恶行大白于天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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