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罚款学生违背了哪些法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9 09:17:36 403 人看过

一、教师罚款学生违背了哪些法律

教师罚款学生违背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老师罚学生钱是违法的,老师不具有对学生罚款的权利,罚款一般是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并且依据相关规定老师不得体罚学生,老师经教育不改体罚学生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学生

教师的以下行为属于体罚学生: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教师有没有玩忽职守罪

没有,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教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n(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n(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n(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n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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