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处理中的赃物罪预防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0:02:14 408 人看过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加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处罚金。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本罪现在的表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虚假表示讲“位置”----从一案件的错误处理看《反法》的立法

当前,经营者常常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示,误导公众。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的是利用广告,有的是在商品包装上直接作虚假表示,有的是利用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等等。对这些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的要适用《广告法》等处理,有的却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处理。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两种实际上法律性质相同的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下面的例子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农化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开始生产包装袋标有来自以色列的超浓缩绿色无公害活力冲施肥,以色列土肥专家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推荐产品,中国某农化有限公司出品、加拿大希尔诺博士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指定产品,中国某市农化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冲施肥、钾宝肥及标有英国牛津大学专家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推荐产品、中国某市农化公司出品的冲施肥等七种有机肥,至查获时止,共计生产了101.1吨,货值63392元,全部是由某农化有限公司按相同工艺、设备、原料生产,用标有不同内容的包装袋进行包装。经进一步调查,该当事人上述包装袋上有关外国专家研制及所谓博览会推荐产品的相关内容全部是虚假的。

定性处理某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本案的定性处理值得商榷。

要分析本案的处理首先需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第4项)和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方式,一个对位置有所要求即需在商品上,另一个是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方式其法律性质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方法上有所区别。《反法》对仅仅是方式不同而法律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作了不同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也大相径庭(分别是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理和予以罚款1万元到20万元的较重处罚),不能不说是立法本身的一个缺陷。

面对立法现实状况,要适用现有法律正确处理本案,对《反法》第5条第4项的条文本身理解也是一个问题。目前,对该项的理解有两种,一种理解是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作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手段,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另外一种理解是,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理解为并列关系,作为三种独立的行为。应该说,两种理解都有其道理。实际上,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一种种属关系,将三者理解为并列关系确实有些不通。但是,在现行立法体例下,考虑到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等因素,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理解为独立的行为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局条法司所著《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都将该项条文理解为包括三种独立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现主要是在商品包装上对产品技术来源以及所谓博览会的认可等作了虚假表示,让人误解为该产品是一种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好的产品,对商品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处罚。而某市工商局适用的法律条款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使用的手段显然不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而是在一定位置(包装)即在商品上。

当然,立法缺陷给执法造成的障碍也是现实的问题,需要在修改法律时加以改正。建议可直接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规定为独立的行为,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九条第一款合并,使法律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并且不缺乏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虚假宣传行为相关文章
  • 预防井筒坠物措施
    法律综合知识
    1、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井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不得行人,安全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2、副井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设置的阻车器必须灵活可靠。3、在井口边缘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围栏,并且派专人放好警戒。4、在井筒、高空及提升容器上方作业人员,必须戴牢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所用工具系好安全绳,传递工具、材料、物件时,要拿稳拿牢,并派专人放好警戒,严禁坠物。5、副井推车人员必须及时清理罐笼底层杂物,装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划帮情况,确保牢固可靠后,方可装卸车。6、井筒或高空作业需搭设作业平台时,所用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且必须平整,搭设的作业平台必须平衡,严禁设置探头跳板。
    2023-06-06
    272人看过
  • 职权罪的预防措施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侵犯职权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的危害是什么一、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二、滥用职权罪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滥用职权罪可以免刑吗对工作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
    2023-07-02
    473人看过
  • 预防甲醇中毒措施
    法律综合知识
    甲醇(CH3OH)为无色透明的液体,略带乙醇气味。相对分子质量为32.04,沸点64.7℃。可按任意比例溶于水,能溶于乙醚、乙醇、苯和酮类等溶剂。吸人甲醇蒸汽,轻者有头痛、头晕、乏力、视力模糊、步态蹒跚和失眠;重者除上述症状明显加剧外,有复视、眼球疼痛、手颤、指鼻不准等;再严重可有精神失常,如有幻觉、幻视、近期事物不能记忆等,甚至昏迷。甲醇蒸汽可刺激眼睛,液体甲醇可致角膜表面损伤。对皮肤作用不明显,可经皮肤吸收。预防措施①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乙醇代替甲醇。②加强密闭、通风排毒设施,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③加强管理,防止误服。
    2023-06-06
    435人看过
  • 预防监理如何高空坠物的措施
    1.安全帽。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防护作用。2.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如悬空作业场地没有系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用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3.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平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设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平网。高空作业安全措施: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认真遵守安全施工规定,衣着要灵活,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不准从事高空作业。3.高处作业要设防护栏杆,支持安全网和安装防护门,操作人员要系安全带。4.高处作业物料要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进、凡有坠落可能的,要及时撤出或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2023-02-17
    376人看过
  • 预防监理如何高空坠物的措施?
    一、预防监理如何高空坠物的措施?1.安全帽。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防护作用。2.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如悬空作业场地没有系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用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3.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平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设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平网。高空作业安全措施: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认真遵守安全施工规定,衣着要灵活,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不准从事高空作业。3.高处作业要设防护栏杆,支持安全网和安装防护门,操作人员要系安全带。4.高处作业物料要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进、凡有坠落可能
    2023-06-01
    98人看过
  • 禁毒工作中的预防措施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什么要禁毒禁毒的原因,具体如下:1、危害身心;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2、危害社会;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毁灭的同时,也破害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3、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
    2023-07-03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 更多>

    #虚假宣传行为
    相关咨询
    • 高空坠物的预防措施?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注意公共区域的维护和养护。在很多起高空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案中,也不乏公共区域设施损坏或坠落造成事故的,这就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 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19
      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3、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4、规范操作,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
    • 高空坠物预防措施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22
      高空坠物的防范措施如下: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不主动抛物。 4.定期检查房屋的门窗、阳台等容易坠落的设施的牢固程度。
    • 预防青少年犯罪措施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0
      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2、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
    • 高空坠物的预防及措施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4
      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2、注意检查房屋。 3、购买高空坠物险。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