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损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的工伤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工伤保险理赔要准备什么资料
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由有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出具工伤证明,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
2、再持工伤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工伤保险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结论,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写明理由;
4、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伤保险申请人发放工伤保险赔偿金。
5、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相关案例
简述:
2005年4月18日,孙-强(化名)经过应聘来到烟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只是保证孙-强每月600元的工资。2005年10月26日,孙-强在为公司维修房屋时不幸摔伤,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造成六级伤残,经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公司承担了孙-强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在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公司却再未派人护理,并拒绝承担医疗费。调解无果后,孙-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回顾:
2005年4月,孙-强为谋生计,来到烟台寻找工作。后经人介绍,他在烟台某实业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虽然干的是体力活,但好歹每月都有600元钱的收入。工作期间,单位并未给孙-强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公司的做法,孙-强也并未在意。10月26日,工作仅六个月后,孙-强发生了意外。在给单位维修房屋的时候,他不慎从房顶摔落在地。随后,孙-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孙-强骨折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治疗期间,孙-强总共住院107天,公司方面承担了他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孙-强的伤并未彻底痊愈,2006年12月11日,孙-强再次住院,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总共花费一万余元,但这一次公司方面的态度却发生了大转变,拒绝像上次一样为他支付医疗费。公司的做法让孙-强很受伤,而自从摔伤后孙-强便不能再参加工作,收入成了他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了讨个说法,孙-强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方面明确表明,不会再给他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孙-强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审判结果:
被告不服裁决法院支持赔偿对于裁决结果,烟台某实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认为,单位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孙-强相关工伤补偿,但对于孙-强有关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公司表示不能支付。由于调解不成,孙-强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孙-强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经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孙-强相关的工伤待遇。
根据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孙-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项赔偿在内的共计13万余元。
律师分析:
工伤赔偿属无过错责任。律师表示,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律师说,本案原告自入职之日起便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此时即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本案被告没有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只能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刘律师提醒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尤其是具有工作危险性的特殊岗位。工伤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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