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存款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且存款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对我国金融业和市场经济都有重要影响,所以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存款业务的作了非常详尽和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该严格遵守这些原则:
1.存款业务特许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并且在第7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必须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目前,我国能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2.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原则。《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据法律和中央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其目的是为了应付存款人的提款。这种存款一般不计利息。根据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将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与备付金存款账户合并,将法定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1999年11月又下调到6%.
3.存款利率法定与公告原则。《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必须遵循人民银行的规定,如若自行决定,调节利率,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4.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存款机构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需全额划缴人民银行。存款机构办理的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部分一律不计息,不需划缴人民银这一行列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商业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坚持原则。
5.合法正当吸存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的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开办新的业务项目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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