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现场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什么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9:15:50 252 人看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道路改造、扩建工程、占用、挖掘、路上的占用、挖掘、养护、维修和架设,增加管道设施等操作都很容易造成交通混乱。如果施工作业的道路没有封闭施工,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施工和通行混合在一起,更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因此,加强施工路段的管理非常重要。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疏导车辆和行人通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现场如何预防高空坠物发生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栏杆、攀登与悬空作业的用具与设施、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安全带(绳),应定期抽查检验,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绳)必须栓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

当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现场需要临时用电的,应指派电工架设,其他人不得担任此项工作,预防触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对于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还有就是具体的责任承担,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高空坠物这种行为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下,就是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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