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而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或阻碍法律立案。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同时,《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另外,《新法》还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或非法征收征用等行为,以及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这些措施有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受理,而行政机关则不能干预或阻碍法律立案。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的问题。
《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
第二、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
《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诉讼新旧法分析
行政诉讼新旧法分析
自2018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这次修订对行政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进。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新旧法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
一、程序方面
1. 增加举证责任
新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应对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2. 精简并完善行政许可程序
新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简化,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同时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
3. 加强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查
新法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行政诉讼中书证、视听资料等非现场证据的采纳情况,提高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质量。
二、法律适用方面
1. 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新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将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行政纠纷纳入法治轨道。
2. 强化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新法对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以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三、审判监督方面
1. 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
新法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责,同时明确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的行政诉讼程序。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法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新旧法在程序、法律适用和审判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以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新旧法修订后,对于解决行政立案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新法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法定职责,同时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此外,新法还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以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举措,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和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和效率。新旧法的修订,使行政诉讼更加公正、规范,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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