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单位以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所欠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法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公司、工长、非法人组织等法人,公民个人等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概念,它是对有效的建筑合同的法律概念,如承包人、建造人、施工企业等进行区分。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施工单位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该条第一款还规定,该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主张权利。《解释》实施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员索赔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利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这一设想,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突破了司法解释的初衷,滥用这一规定,损害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设施和竣工的工程实体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技术工作,以及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又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施工,又称施工工作量。这部分投资只能通过建设活动来实现。
其中,“住宅楼”建设项目包括厂房、剧院、酒店、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新建、改建、扩建只能通过建设活动来实现,‘附属构筑物和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力、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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