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再次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0:55:07 71 人看过

旧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个人土地改造使用主要是指个人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模式,是由土地权属人主动采取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在流程上需要有项目单位向拆迁办提交三旧改造申请,再通过各级审批,最后按照文件及文件批复执行操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4、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5、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其本质上是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是具备价值的,可以提交到银行根据实际来办理有关抵押事项,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有关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怎么分配?
    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
    2023-08-05
    369人看过
  • 农村土地分配多少年再分配
    农村土地30年重新分配一次。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其是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而确定的法律政策,30年不变是指耕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30年,到期重新发包,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024-05-22
    495人看过
  •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概念
    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公司法分配股利是如何分配的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确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发放股利,将多少盈余为公司所留用(称为内部筹资),因为这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
    2023-07-19
    493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人如何分权
    一、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人如何分权土地使用权划分为个人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类型,其中,个人土地使用权无疑归属个人所有。而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有时可能出现分割的现象。此时,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分割操作。分割之后,通常情况下,这些被分割的部分并不再归属于集体,而是成为个人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二、土地使用权拆迁怎么补偿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
    2024-04-25
    138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法律规定?
    是国家为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而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去相关的机关做好记录,要得到有关机关的许可认证。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能够很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更好的实现发展目标。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税方式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
    2023-08-05
    310人看过
  •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有哪些区别
    实质不同:首次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同: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
    2023-05-04
    163人看过
  • 土地征收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何比例分配
    一、土地征收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何比例分配(1)国家级政府机关用地:用以冠名各级国家政权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法院与检察院所需土地之统称;(2)军队专用用地:涵盖各类战争机构及相关活动设施的必要用地;(3)城市基建用地: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系统,供电电网,通讯网络,燃气管网,热力供热系统,道路、桥梁、涵洞,以及市内公共涵洞等各项城建设施的用地范围;(4)城市社会公益性用地:囊括有各类教育机构,医疗保健场所,体育运动场地,图书馆,文化中心,青少年宫,幼稚园,防疫站点,影剧院等等城市基础服务设施的土地负荷;(5)享受国家特殊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民生项目用地:特指国家为促进其发展而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等领域的项目用地,亦包括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体系建设工程用地,还包括水库,堤坝,农耕灌溉工程,江河流域治理工
    2024-07-13
    455人看过
  •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023-06-10
    79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不匹配的解决措施
    当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屋使用权尚未到期时,情形如下:1、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应当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2、如果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内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使用权70年有什么影响?房屋使用权70年到期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
    2023-07-11
    472人看过
  • 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由此可见,按照湖南省征地补偿政策规定,湖南天然气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每亩地一万六和一万五千元。安置
    2023-03-27
    445人看过
  • 土地使用证上的分配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法律批准,在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公益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仅适用于公益性事业或国家重点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能划拨下列建设用地:(一)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性用地;(二)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于公益性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
    2023-05-02
    11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重建与再利用
    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的处理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权证。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承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一)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
    2023-07-22
    52人看过
  • 分类解析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类型:1、土地划拨使用权;2、土地出让使用权。土地划拨使用权,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或者缴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的住房坼迁如何补偿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
    2023-06-30
    106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支配权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支配权吗不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你仅仅拥有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属于遗产范围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以下财产:(一)自然人的合法收入;(二)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三)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六)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三、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向分离的,这导致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权。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
    2023-06-15
    30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确权是按土地使用证分配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6-15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
    • 土地使用权30年到期了,可以再次使用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6-04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土地使用权分配的年限是多少年?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08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依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其使用权年限也是不一样的。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 国有建设用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分配?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8
      视角的不同产生名称上的不同。 上海的房产登记条例提了“建设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订立的行政规章,从定义“登记”行为的角度讲概念。为了区别于农村宅基地的开发,特指国有土地上对现有土地的开发建设。提法如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 农村土地再次承包会重新分配土地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